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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制定《道路运输条例》

2010-08-3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文昌

    道路运输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8月25日通过的《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对全市的道路运输行为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旨在规范苏州地区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苏州市曾先后出台过《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苏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但随着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迅猛发展,这些现有规章中许多内容已不符合实际需要,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的制订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经过反复修改和审议,这一条例获得了通过。


  汽车维修价格要透明


  《条例》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中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配件价格过高等情况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常用配件价格和工时定额等内容。


  教练收红包最高罚3千


  针对让人痛恨的教练收红包等现象,《条例》明确: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违法上述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扣教练员证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免费接送车不能瞎开


  如今部分超市、商场、房地产企业、医院等经营单位为招徕生意,开出了定点、定线的免费接送车辆。这些车辆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监管,很有可能危及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条例》为此提出,免费接送车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按照营运方式纳入班车客运管理或者包车客运管理。


  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客车,应当经教育行政主观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


  危险车辆不得停小区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方面,《条例》要求设固定的停车场所,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新村)或者其他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与此同时,《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对营运车辆的尾气排放标准、场站的规划和建设、汽车租赁条件、相关法律责任等也进行了明确。


  《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计划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规章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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