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确校车特权 机动车遇校车须让行
2011年12月6日,甘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表示,2012年1月1日起,甘肃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同时,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当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李高协说,除要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外,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李高协说,这有助于交警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据了解,该《条例》除对校车管理进行严格规定外,还明确了校车享有的一些“特权”,如“校车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等。
根据甘肃交警部门最新统计,目前甘肃2402所幼儿园拥有校车571辆,9982所中小学拥有校车302辆。《条例》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负责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介绍,《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由于随着道路通行条件改变,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车里程的大幅增加等形势变化,仅就罚款标准作出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条例》出台势在必行,其将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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