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示范工作考核将有“法”可依
2011年11月,国家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对试点城市工作、示范产品生产企业和试点工作的评估与考核等主要问题进行了说明。
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鼓励政策。在落实好中央试点政策的同时,要积极研究针对新能源汽车落实免除车牌拍卖、摇号、限行等限制措施,并出台停车费、电价、道路通行费等扶持政策,广泛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此外,要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个人新能源汽车用户在其住宅小区停车位或工作场所停车位配套建设充电桩,该类充电桩与新能源车辆的配比不得低于1∶1;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提供充电设施建设的服务;此外,在政府机关和商场、医院等公共设施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适当设置专用停车位并配套充电桩;同时,城市要调配资源建设少而精且覆盖示范运行区域的快速充电网络。
对于示范工作的评估,通知提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动态评估管理。定期对试点城市工作成效、年度计划执行、鼓励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市场开放、示范跟踪评价、科技创新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年度末,对各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对未能通过年终考评的试点城市,或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取消其试点城市资格。
目前,25个试点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完成近半,试点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总保有量超过一万辆,其中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一千辆,建成充/换电站近100座,充电桩4500多个,示范运行总里程超过33000万公里,有望在2012年底完成每城1000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目标。
按照25个城市示范运营的车辆最低要求计算,2012年底将至少需要建成25000个充电桩,新增需求约20000个;考虑政府机关和商场、医院等公共设施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需求,估计届时充电桩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将达到1.2∶1,充电桩未来实际新增需求至少约为25000只。截至2011年11月,国家共颁布27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包括61家公司,338个车型。其中纯电动车型为217种,混合动力车型为112种,燃料电池车型为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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